欢迎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!
登录 注册 网站首页 400-01-56871
首页 >> 专精特新 >> 国家政策列表

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

刘佳 | 时间:2022/6/2| 点击次数:5774

国家外汇管理局

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

汇发〔2022〕16号

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、上海市分局、江苏省分局、山东省分局、湖北省分局、广东省分局、四川省分局、陕西省分局、北京外汇管理部、重庆外汇管理部、浙江省分局、安徽省分局、湖南省分局、海南省分局、深圳市分局、青岛市分局、宁波市分局:

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《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》精神,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,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,允许天津市分局、上海市分局、江苏省分局、山东省分局、湖北省分局、广东省分局、四川省分局、陕西省分局、北京外汇管理部、重庆外汇管理部、浙江省分局、安徽省分局、湖南省分局、海南省分局、深圳市分局、青岛市分局、宁波市分局(以下简称试点分局)开展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,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。

  二、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、江苏省分局、湖北省分局、广东省分局、北京外汇管理部、重庆外汇管理部、海南省分局、深圳市分局、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,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。天津市分局、山东省分局、四川省分局、陕西省分局、浙江省分局、安徽省分局、湖南省分局、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,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。

  三、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《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(试行)》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,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,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,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。

  四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附件高新技术和“专精特新”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(试行)

  国家外汇管理局

  2022年5月30日

  来源:国家外汇管理局


文章关键词:  

信息来源    :  

本网站为服务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公益性网站,因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有侵权,请来邮来电告知,本站将立即改正。
投诉举报电话:4000156871 服务热线:4000156871
地址: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甲72号园艺御景5楼 备案号: 蒙ICP备19003911号-3
运营单位:内蒙古恒伟公共服务有限公司
版权信息: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

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6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