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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、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相关工作的通知

2021-05-17 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点击量:6111

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

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、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相关工作的通知

内工信中小字〔2021〕160号

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,满洲里市、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:

  为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,引导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,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、综合服务规范、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及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推荐2021年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

  按照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》(工信厅企业函〔2021〕88号)、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》(工信部企业〔2016〕194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要求,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。

  (一)按照自愿的原则,各盟市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,并按照《管理办法》要求对申报基地进行初审,对拟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、服务业绩、满意度等进行测评,填写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》,出具推荐文件。每个盟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。

  (二)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2018年公布的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、牙克石市兴安运达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通辽再生金属市场有限公司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,本次可自愿重新申报。

  (三)按照《管理办法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,编制目录,并依顺序装订成册,于6月5日前将盟市推荐文件、基地申报材料等纸质资料一式4份(附光盘)报送自治区工信厅中小企业局。

  二、申报2021年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

  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》(内经信发规字〔2016〕434号),组织申报2021年度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。

  (一)按照自愿原则,各盟市组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报,数量不限。参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要求,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,不需提供相关材料。

  (二)各盟市负责对基地申报材料的合规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,于6月5日前将盟市推荐文件、基地申报材料等纸质资料一式2份(附光盘)报送自治区工信厅中小企业局。

  三、复核2011年以来自治区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

  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》(内经信发规字〔2016〕434号),对2011年以来自治区认定的104家“示范基地”进行复核,主要依托盟市进行复核,自治区不收取示范基地的复核材料。

  (一)各盟市要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》,对示范基地进行复核,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综合评价表(见附件),编写复核报告。

  (二)各盟市于7月20日前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综合评价表、示范基地复核报告、明确的复核意见,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工信厅中小企业局。

  (三)自治区将根据盟市复核意见,对复核合格的基地,保留“示范基地”称号;对复核不合格的基地,取消“示范基地”称号。

  联系人:马国银  联系电话:0471-4826513

  附件: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综合评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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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 2021年5月14日

  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


文章关键词: 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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